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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安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
发布日期:2017-12-06 浏览量:1286

 

长安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
(2017428日长大办〔201791号文颁布)

为了优化档案馆馆藏资源结构,提高工作效率,有效利用档案库房与档案装具,并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,特制订本制度。

  一、根据档案馆藏情况,每5年对馆藏各类档案进行一次间接鉴定,每35年,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一次直接鉴定。

  二、档案鉴定,一般先由档案馆提出建议或意见,报主管校长批准后,组织鉴定小组,负责鉴定的具体工作。

  三、档案鉴定小组,在主管校长领导下,由校保密委员会、档案馆及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及业务人员若干人组成。

  四、鉴定小组的职责是:

1.以《档案法》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《长安大学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》等相关制度为依据,审核本校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;

2.调整馆藏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密级;

3.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直接鉴定,即以卷为单位,逐卷、逐件、逐页地对档案内容进行鉴定,并提出存毁意见。

五、鉴定工作完毕,鉴定小组须出具鉴定报告,提出处理意见,报主管校长批准。

  六、对经过鉴定,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,鉴定小组应出具销毁报告,编制销毁清册,确保不超编、不漏编,报主管校长批准、档案馆审核同意后,及时进行销毁。

  七、档案销毁工作,由档案馆负责执行,鉴定小组指定专人监销。销毁人、监销人应对需销毁的档案,认真地进行清点核对,以防错销、误销。

  八、确认销毁的档案,必须由销毁人、监销人共同押送造纸厂,不得他用,由厂家当面打成纸桨。销毁人、监销人应在档案完全化浆后,方可离开现场,以防档案失密。

  九、档案销毁完毕后,由销毁人、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档案销毁清册与鉴定报告、销毁报告一并归档,永久保存。档案销毁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
十、未经鉴定和批准,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任何档案。

十一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长大办字〔200190号文件印发的《长安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》同时废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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