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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安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

发布日期:2017-12-06 浏览量:1495

 

长安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

(2017428日长大办〔201791号文颁布)

为了加强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,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各项工作,同时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的完整与安全,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《长安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借阅制度。

  一、凡本校教职工、学生,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、范围后,均可查阅利用本馆保存的属于公开范围的档案。

二、本校人员如需查阅利用保密档案(标有密级的档案以及各单位限制利用的档案)除持有身份证件外,还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。

1.借阅秘密和机密档案,由借阅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。

2.借阅绝密档案,由借阅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,党委案卷由党办主任批准;行政案卷由校办主任批准。需查阅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,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。

3.党委会议记录、校务会议记录,一般情况下,应由会议记录秘书查阅,其他部门需经会议记录形成部门许可及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,方可查阅;特殊情况,应选派政治素质好的干部,并经主管秘书工作的书记或校长批准,限定查阅内容后,方可查阅。

4.各单位查阅本部门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档案材料(如部门会议记录、职工干部考核、处分等)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可直接查阅;查阅其它部门形成的上述档案,除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外,还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。

5.查阅科技类保密档案,须经科研处负责人批准,必要时经主管校长批准,查阅尚未公开的科研课题档案,须经课题负责人(研究生导师或课题研究者)同意,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。

6.查阅财会档案,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,财务处同意,并由财务人员陪同查阅。

  三、校外人员查阅利用本校档案,需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,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,比照以上规定办理。

  四、只限在批准查阅的范围内查阅档案,超出范围的内容,一律不得查阅。

  五、查阅利用档案,一般在档案阅览室查阅,不得随意带出。如确因工作需要,可借出公开范围的档案,保密档案、珍贵档案一律不外借,只限在档案阅览室查阅。

六、借出的档案,用毕应及时归还,如需长期使用,应主动向档案馆申明理由,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时间不得超过五天;档案借出期间,严禁向除本单位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直接提供档案原件,以防档案损毁和泄密;档案一般不得跨学期借阅,未使用完毕的需在本学期期末放假前归还,如仍需利用,则在次学期重新办理借出手续。

七、查阅借用档案的人员必须保守档案的秘密,保证档案的实体与信息安全。严禁出卖或者转借、转让、交换以及赠送所借出的档案;不得涂改、勾划、剪裁、拆散、抽取、调换、添加档案材料;不得擅自摘录、复制、拍照;不得转借他人;不得向无关人员透漏档案内容;不得造成档案损毁、丢失,严禁销毁所借出的档案;严禁携运、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。违者将视问题性质和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严肃处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八、确因工作需要摘录或复制档案, 需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由档案人员办理。对摘录和复制的档案内容,档案人员应认真核对,严格把关,检查无误后,方可盖章,并注明原件档号及复印经办人,以示负责。

九、借阅和归还档案时,应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手续,档案人员与借阅者双方在借还时应仔细清点检查,核对无误后,方可登记或注销。

十、校内外纪检部门查信办案查阅相关档案不受本制度限制。

十一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长大办字〔200190号文件印发的《长安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》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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