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27号)等档案工作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校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,明确长安大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如下:
1.凡是能反映本校各部门各类工作活动,并对日后工作具有查考、利用价值的各种学籍、文件、薄册、图表、工作计划、总结、会议记录、科研项目、图纸、照片(电子及纸质)等材料;
2.其它各种形式(音频、视频)的记录材料;
3.各类校级的奖状、奖牌、锦旗;
4.各类有纪念意义的礼品;
5.停止使用的印章;
6.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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